在签订
离婚协议之前,若某位夫妻的一方涉及到赌博之债,此类型的负债并不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义务。
此类
债务被理解为其中一方可疑且非正当的个人支出,因此在
离婚程序中我们会将其视作个别责任来加以处理解决,并尽可能地让欠下赌债的
当事人全权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假如在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协议中的一方受到债主的
追讨,让他或她负责偿还该笔
逾期款项,此时如果这个配偶试图将该债务归咎于另一半的行为,特别是认为该金额债务并非属于夫妻之间应共同承担的范畴,从而在
离婚后暴露自己不需支付该笔贷款的责任,那么他们就必须拿出确凿且具有说服力的
证据来说明这个事实,即这笔债务确实与赌博相关,否则的话,这些资金都有可能被解读为夫妻双方之间的
共同债务。
我们应该明白,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是针对那些能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的债务而言的,这种债务的形成,往往源于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或者是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