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董事会成员是否涉嫌挪用公共资金这一
罪名的判定,尚需依据详细的案情进行深入剖析解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倘若董事会成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例如供个人私用或借予他人,并且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所涉金额巨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进行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
挪用资金罪。而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单位
执行公务的人员,若出现类似的行为,则有可能被视为
挪用公款罪。然而,最终的定罪与
量刑,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
证据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