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
公诉案件时,审理所需要的期限在两个月之内,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若此案有望
判处死刑之限,亦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抑或是存在着某些特殊状况,得到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话,则可顺延至三个月。倘若需要进一步延迟,便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人民法院因为改变了
管辖权而需要重新审案,那么案件的
审理期限就应从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的那一日开始计算。若情形适于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待其完成补充侦查并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也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所以,待取保候审之后,审判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的进展速度。若案件较为简单且无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在
取保候审后的两个月内便有可能进行宣判;但若是案件较为复杂,或者存在上述可能导致审理期限延长的情况,那么审判的时间也可能会相应地有所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