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主要包括两种
犯罪形态,分别为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以及把他人
遗失物品或者
埋藏物品非法占据为己有,且拒绝归还给对方或交出此等物品的行为。若某人偶然拾得他人贵重财物,却又坚决表示不肯返还给失主,这便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然而,究竟该种行为能否真的被认定为侵占罪,还需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其中需要考虑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所涉财产的性质与价值、物品是否可视为遗失物或埋藏物、是否已经有人对该行为提
起诉讼等等诸多因素。若拾获的财物乃他人之遗失物,且其价值较大,行为人却仍坚持不予归还,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这种情形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侵占罪。反之,若所涉财物并非遗失物或埋藏物,或者其价值较小,亦或是行为人持有合理理由暂时保管该财物,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侵占罪。因此,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而非简单地做出一刀切的结论。例如,若某人拾得的金钱
数额较大,且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坚决表示不愿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侵占罪。但若所涉金额较小,或者行为人持有合理理由暂时保管该财物,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