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如若对已经
被拘留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话,应当在
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以获得批准。但若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嫌疑人实施了流窜
犯罪行为或多次犯罪行为甚至是结伙犯罪行为等,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更是可以延长到三十个自然日。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可以达到三十个自然日再加上七个自然日,也就是总共三十七个自然日。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当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