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职员,倘若滥用职位权力,擅自将所属单位的财产据为已有,此类行为即构成
职务侵占罪。若涉案企业职员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务员,抑或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单位执行政务者,则其涉嫌之
违法行为依法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构成
贪污罪。因此,若企业职员系国有单位中的公务员,他们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资金的行为,无疑应被视为贪污罪论处;反之,若他们并非国有单位中的公务员,而仅为其他单位的普通职员,那么他们的行为便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