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涉及团伙洗钱行为的
定罪量刑标准,最轻微额判罚应为五年以内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被判处附加
罚金或单独罚金。若情节较轻,则有可能适用
缓刑制度。然而,最终的审判结果必须将案件的具体案情与情节纳入考量范围,其中包括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贪污所得款项的数额、团伙的规模及其组织架构、以及
犯罪分子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分子能主动退还
赃款、
赔偿受害人损失且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便有可能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