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71条相关条款的严格规定,在
外资企业担任员工的人员,如若滥用其身为职位所带来的各种便利,擅自占有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触犯
职务侵占罪这一严重法律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对外资企业员工是否能够构成
贪污罪做出明确规定。贪污罪,通常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公有财产的
犯罪行为。故而,除非那些在外资企业任职的员工同时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
公务人员,或者是由国有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否则他们并不符合贪污罪的
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