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外资企业员工有无贪污罪

外资企业员工有无贪污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相关条款的严格规定,在外资企业担任员工的人员,如若滥用其身为职位所带来的各种便利,擅自占有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这一严重法律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明确对外资企业员工是否能够构成贪污罪做出明确规定。贪污罪,通常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公有财产的犯罪行为。故而,除非那些在外资企业任职的员工同时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务人员,或者是由国有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国有单位派遣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否则他们并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