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刑事拘留乃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特殊情形之下,公安机关有权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先行
拘留。具体情形如下:正在策划或施行
刑事犯罪行为,亦或是在
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相关部门察觉的;
被害人或现场目击
证人数次指控其
犯罪事实的;在本人身上或者住所内发现与案件相关的重要
物证的;在犯罪行为产生后果之后,企图通过自杀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趁机逃离现场的;存在破坏、
伪造关键
证据或者试图串通他人妨碍
司法机关办案之可能性的;未如实提供
个人信息和
身份证明,导致无法确定其准确身份状况的;有
流窜作案、反复
多次作案、组成
犯罪团伙等重大
犯罪嫌疑,需要强化监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