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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谁负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乃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特殊情形之下,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先行拘留。具体情形如下:正在策划或施行刑事犯罪行为,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相关部门察觉的;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数次指控其犯罪事实的;在本人身上或者住所内发现与案件相关的重要物证的;在犯罪行为产生后果之后,企图通过自杀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趁机逃离现场的;存在破坏、伪造关键证据或者试图串通他人妨碍司法机关办案之可能性的;未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明,导致无法确定其准确身份状况的;有流窜作案、反复多次作案、组成犯罪团伙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强化监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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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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