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对任何人士进行
行政拘留措施时,对
拘留者需立即交付看守所实施
羁押,最晚时间不得超出24个小时。因此,针对如有人因
贪污罪名受到公安部门指控并实施拘留的案件来说,依照上述法律要求,拘留对象应当立即送交看守所实行羁押,除非存在着诸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例外状况,且检查通知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在此种无特殊例外状况发生之时,应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尽快通知其
家属。倘若综述这些阻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应当尽快通知已被捕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