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
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获得的所有收入,如薪资、津贴、劳务报酬等等,均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富,并由夫妻双方共有。若其中一方因盗窃
犯罪被判罚承担
赔偿责任,那么此
赔偿金便往往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夫妻间就此作出明确的协议,将该赔偿金排除在
共同财产范围之外。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
盗窃罪的赔偿金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那么在涉及到
离婚或
财产分割事宜时,理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予以处置。然而,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的详细事实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剖析。倘若夫妻之间存在明确的协议或其他法律规定将该赔偿金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那么该赔偿金或许无法被视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总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赔偿金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有明确的协议将其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