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191条明确规定,洗钱罪乃是为了掩盖或隐匿由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
金融诈骗犯罪所产生的
违法所得及相应收益的真实来源与实际性质,进而采取了各种手段以达到此目的的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有个人亲自实施洗钱行为,也就是其本人对自身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盖或隐匿,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洗钱罪。通常情况下,洗钱罪主要涉及到的是为他人掩盖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因此,除非有其他确凿
证据能够证明该人涉嫌参与了上述特定
犯罪类型,否则仅凭其自行洗钱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