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均可在满足多项特殊要求的前提之下,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对被捕之后的具体取保候审时限进行明确限制,而只是概括性地列出了
申请取保候审所应具备的各类适用条件。因而,取保候审能否成功实现,最终将取决于实际情况是否满足上述各款所列明的各项情形。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恰巧符合了上述任一情形,并且相关的有权决定机构(如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也认为此时对其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影响,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