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乃是在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到期或发现不应
追责情形时所适用之法律文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均享有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权利。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发现不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抑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因此,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可在案件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的各个阶段中,只要符合上述特定条件,便可依法予以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