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符合以下情况者可依法批准进行取保候审:涉嫌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
刑法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轻微罪行的
犯罪嫌疑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期,且假若采取得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犯或被告、已孕或正在哺乳期内哺育婴儿的女性罪犯,同样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区造成任何危害的;以及在
羁押期间即将期满,但案件尚无顺利办理完毕,因此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
保证侦查工作正常推进的犯罪嫌疑犯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