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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符合以下情况者可依法批准进行取保候审:涉嫌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刑法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微罪行的犯罪嫌疑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期,且假若采取得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犯或被告、已孕或正在哺乳期内哺育婴儿的女性罪犯,同样实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区造成任何危害的;以及在羁押期间即将期满,但案件尚无顺利办理完毕,因此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侦查工作正常推进的犯罪嫌疑犯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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