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若公安部门对已
被拘留之人,经严肃考虑并确信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时期的最晚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
犯罪行为涉及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至于那些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倘若某人因涉嫌爆通讯录而遭受
刑事拘留,其是否会被逮捕以及拘留的具体天数将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他们将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申请。若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那么拘留的天数可能会因其所涉案件的复杂性及调查进度而有所差异,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总天数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因此,一般而言,爆通讯录者遭受刑事拘留的天数通常不会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时限,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得到延长。具体的拘留天数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程序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