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支付令程序的启动责任在于债权方。
唯具有合法权益之个人自然人、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方可依法提出
支付令申请。
而被申请人则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清偿义务的
债务人。
2、然而在启动支付令程序之前,还需满足以下必备前提条件:
债权人请求支付的范围仅限于主张请求给付货币或
汇票、
本票、
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高价值有价证券。
同时,请求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了偿还期限并且具体数额明确,并且说明书中详细列出了请求的依据以及相关的事实
证据。
另外,债权人必须无平等缴付出务之责,意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间不存在其他
债务纠纷,
债务关系应当维持纵向、单方面的状态。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
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