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持票人依法享有以下几种重要的票据权利:
首先,主票据权利,这是持票人对主
债务拥有根据票据相关规定,请求支付票据上规
定金额的基本权益。
其次,从票据权利,当主票据权利因种种理由无法实现,如票据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情况,亦或是因为其他任何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之时,持票人针对从债务便可享有这类特殊的权利,即要求其支付票据上记载金额的权利。
最后,辅助票据权利,这个权利实际上涉及到与支付票据金额的核心目的密切相关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持票人对于参与承兑的参与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对应于参与付款保
证人的付款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
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