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所具备的等同于已产生
法律效力判决书的法律约束力,乃是基于人
民法院调解行为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所决定。
就
诉讼程序中的调解环节而言,其通常有赖于法院合议庭或
审判人员的引导和主持推进,而这恰恰体现了我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司法权力的合理运用。
同时,调解作为法院处理各类
纠纷和审理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其重要性不亚于其他审判方式。
因此,此类调解书既等同于生效判决书所具备的法律约束力,又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司法系统的威严地位,以及对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