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彩礼之返还
产生纠纷,双方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和解,则可选择诉诸至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彩礼应予以返还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双方尚未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是尽管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婚后实际生活中并无共
同居住的事实存在;
最后便是在婚前已经给予对方财物且导致
赠予方自身生活出现严重困境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上述提及的情形均符合理解还彩礼条件,但是并不代表彩礼将会全额退还。
人
民法院在对返还数额做出确定性判决时,往往需要考虑到诸如
当事人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是否已经生育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各自的经济状况、彩礼数量的多少以及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然后再依据这些具体条件来酌情决定应当返还的彩礼比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