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根据相关规定,妹妹对哥哥具有
抚养义务。
然而,妹妹承担此项义务须满足以下三个主要前提条件:首先,弟、妹必须是在兄、姐的
扶养下成长起来的,如果兄、姐并未对弟、妹妥善履行过扶养责任,则弟、妹对此方面就无需承担合法的扶养义务;
其次,弟、妹须具备足够的经济承受力,倘若其自身生存状态堪忧,或是只能勉强维持自己的最低生活需求,那么便无法胜任扶养兄、姐的重大责任;
最后,兄、姐在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失去了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如若兄、姐仅因劳动能力受损但仍享有生活来源,或者虽然没了生活来源却具备劳动能力时,弟、妹对兄、姐的扶养责任亦无法实现。
这三大条件需全部达成,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责任将不予认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