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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中止

在执行行政诉讼法案过程中,时效亦须遵循中止之相关法规
倘若涉案当事人遭遇诸如无法抗拒之自然灾害而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因此导致其生命危险、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甚至已经身故;
亦或是当事人被行政机关或其他一方势力所监禁等几种情况出现时,行政诉讼时效将会中断直至相应合理事由得到解决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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