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船舶
抵押合同之变更事项而言,须由
抵押权人和
抵押人均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
抵押权登记证书及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前往船只注册所在港口的船舶
登记机关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