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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否属于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之追认权利为一种形成权性质之法律行为,其追认之作为系属一项纯然的单方面法律行为。
对于该等效力待定的行为,无论是赋予其效力认可或者直接予以否定,均必须依赖于当事人自身之单方面意愿,而无需考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意见与赞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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