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卖淫和
嫖娼活动且受到行政处理者,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将给予其十日以上但不超过十五日的
拘留,同时还可处以不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若相关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则可能只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诸如公共场所等公开场合进行拉客招嫖活动,也将受到至少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治安管理处
处罚》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