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益得以进行变更,其中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协议变更以及
诉讼变更两种类型。
依照现行
法规,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子女
抚养问题达成共识签署相关协议并对此提出变更申请,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支持;
若协商过程中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当事人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