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
遗嘱意愿办理
继承事项,在遗嘱内容之中可对经济状况窘迫且丧失劳动力的
继承人给予更多的
遗产分配权力。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为无法自力更生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障基本的遗产份额。
尽然在
法定继承过程中,同一顺位的各个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普遍地保持均衡。
对于那些因遭遇极端贫困而丧失劳动力的继承人而言,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予以特别关照与支持。
若在继承者协商共识下,也允许采取不平等待遇的方式来进行遗产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