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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首先,根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实际情况来看:
此种权利的行使能够暂时性地制止或者延缓对方当事人向自己提出请求的权利;
而当使用者利用该权利导致合同履行被延长时,相应的逾期履行责任将需要由另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其次,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果而言:
这项权利会使得债权人的履约请求受到阻碍,与之相关的保证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停止对担保责任承担。
最后,如果引导不安抗辩权的话,将会引发两种可能的法律结果:
第一是合同的中止。
意味着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利暂停或推迟继续履行合同。
但在此过程中,先履行合同的行为人必须及时通知到对方,以便对方能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第二种可能的结果,就是合同的解约。
在中止履行合同之后,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是在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无法完全恢复履行能力,那么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便有权宣告合同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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