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彩礼被广泛地视为女性
个人财产,这主要是基于实际案件观察到的现象,即彩礼往往是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前由男性
赠予给女性的礼物。
然而,如果双方之间对此有明确约定,则另行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
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定义为在正式确定婚姻关系之后所获得的财产。
但需注意的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引发争议:
(1)在双方尚未进行
婚姻登记的前提下,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提出请求要求返还;
(2)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过;
或者(3)由于支付彩礼而致使支付方向对方生活提供了严重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及的两类情况均须建立在双方已经
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