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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当出现以下各种情况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市民可以有权利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
(1)在自诉事件中,自述人以及其委托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自述案被司法部门正式立案(即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以后,由于经济状况限定无法自行发起讼诉并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处理相关事宜;
(2)在受到公安侦办机关的首次审问之后或者是在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因为经济方面的窘迫而未能聘请到合适的辩护律师;
(3)对于所有公诉的案件,自案件被正式移交给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起诉之日开始,如果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家属,自己因经济方面的困扰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参与诉讼,那么也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此外,针对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需要法务支持的事务,只要因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请到适当的代理人,都可以选择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请求法律强制执行或探望子女的扶养费和赡养费;
(2)呼吁因英勇行为而获得法律认可的法定权益;
(3)试图索取失业福利、其他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试图追讨由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受侵害所带来的国家赔偿;
(5)试图领取抚恤金、救济金和其他救济款物;
(6)试图追讨应当支付员工的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应得收入费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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