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企业
申请破产后的现金流覆盖顺序受到司法保护程序的约束与影响。
其中,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处理职工
工资奖金、保险金及补偿等各类款项。
若在此阶段内已启动相关司法保护程序,被冻结或者受限制的资产有可能先于应付的款额,用来解决各类职工薪酬问题以及参照相应的法律
法规应给予职工的
经济补偿。
具体来讲,在所有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
债务得到充分保障之后,
破产财产会根据下列先后次序进行清偿:首先,破产企业
拖欠员工的工资、津贴、福利,以及职工
医疗保险、
伤残补贴、丧葬抚恤费用以及法定义务应支付给员工的各种
补助金;
其次,破产企业需承担的
社会保险以外部分费款,此外还包括尚未缴纳的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破
产权人的债权权益。
然而,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
类别债权的偿付需求时,便应依比例公平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