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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偿顺序与保全措施有何关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企业申请破产后的现金流覆盖顺序受到司法保护程序的约束与影响。
其中,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处理职工工资奖金、保险金及补偿等各类款项。
若在此阶段内已启动相关司法保护程序,被冻结或者受限制的资产有可能先于应付的款额,用来解决各类职工薪酬问题以及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应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讲,在所有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得到充分保障之后,破产财产会根据下列先后次序进行清偿:首先,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津贴、福利,以及职工医疗保险伤残补贴、丧葬抚恤费用以及法定义务应支付给员工的各种补助金;
其次,破产企业需承担的社会保险以外部分费款,此外还包括尚未缴纳的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破产权人的债权权益。
然而,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类别债权的偿付需求时,便应依比例公平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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