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法律方面对“
信用卡无力执行”情形的界定,即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不再具备还款能力,甚至在
法院强制执行之后仍无财力回馈。
如果您遭遇信用卡
无力偿还的境地,建议主动与开办机构取得联系,申请协商解决方案。
通常来说,银行方面对于此类问题的诉求较为单一,只需持卡人能
保证按时足额归还欠款便可。
2.若
逾期超过90天不上门还款,那就需要您主动出击向法院
提出诉讼:首先,根据
借款协议及
担保合同(如
抵押或
质押)的规定,开办机构将有权利向法院提起上诉。
其次,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
贷款人及其
担保人的全部银行帐户内的资金,对已设立抵押或质押权的财产进行查封等。
最后,经过判决之后,法院会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划存款、拍卖抵押或质押商品等方式来弥补开办机构所承受的贷款损失。
具体而言,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
逾期利息以及罚息在内的任何费用,以及由于
诉讼而引发的所有
诉讼费用,以及处置抵押品或质押品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将被列入
强制执行范围之内。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