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职权范围内,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
挪用公款性质的
犯罪:挪用公款用于实施
违法或大规模的私人经济活动;
或者蓄意挪用相当数量的公款,为个人谋取商业利益;
或者已经挪用了大量公款,但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偿还;
这些都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根据情节的轻重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挪用金额巨大且不愿归还的人,更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
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用途,“
数额较大”且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下,将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而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便可视为“
数额巨大”的起点。
同时,挪用公款过程中若出现“
情节严重”的情况,意味着挪用公款的数量极为庞大,或者尽管资金规模尚未达到巨大,但是这种挪用方式极其恶劣;
乃至多次挪用公款;
又或者因挪用公款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导致严重损失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