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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教唆犯需要满足啥样的条件

朱* 湖北-黄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2.25 19:18:02 410人阅读

成立教唆犯需要满足啥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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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教唆犯,需从主观方面审查教唆者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让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且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比如观察教唆者在交流中的言辞、态度等。
(二)从客观方面看,要确定教唆者是否实施了言语劝说、书面指示等能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行为。
(三)明确被教唆者原本是否有犯罪意图,若已有则教唆者可能构成帮助犯等其他犯罪类型。
(四)分析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是否由教唆行为引发,即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5-12-25 23: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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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犯是把犯罪想法灌输给原本没犯罪想法的人,让其按此犯罪,手段有劝说、利诱等。

2.构成教唆犯,主观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希望或放任他人因自己教唆去犯罪。

3.客观要实施教唆行为,像言语、书面或动作示意等,让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4.教唆对象应是原本没犯罪意图的人,若对方已有意图,教唆者可能是帮助犯。

5.教唆行为和被教唆者犯罪要有因果关系,即犯罪由教唆引发。

2025-12-25 22:3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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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教唆犯是以特定方法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按其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成立需具备主观故意、实施教唆行为、针对无犯罪意图对象以及行为与犯罪有因果关系等条件。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唆犯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主观上的教唆故意,意味着教唆者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他人犯罪且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这体现了教唆者的主观恶性。客观上实施教唆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只要能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即可。教唆对象必须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若对方已有犯意,教唆者就不构成教唆犯。同时,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被教唆者的犯罪是由教唆行为引发的。例如,有人以金钱利诱一个原本守法的人去盗窃,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教唆犯。若遇到涉及教唆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和权益。

2025-12-25 21:5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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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以多种方法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无犯罪意图者,使其按教唆意图实施犯罪。认定教唆犯需满足主观、客观等多方面条件。
1.主观方面需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清楚教唆行为会让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
2.客观上要实施教唆行为,通过言语、书面、动作等方式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教唆对象必须是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若对方已有犯罪意图,教唆者可能构成帮助犯。
4.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犯罪由教唆行为引发。

为预防教唆犯罪,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教唆行为。

2025-12-25 21:3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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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教唆犯的主观故意是构成要件之一。这要求教唆人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让他人产生犯罪想法并付诸行动,且对该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若缺乏这种主观故意,即便有类似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教唆犯。
(2)客观上实施教唆行为是必要条件。教唆的方式丰富,无论是言语劝说、书面指示还是动作示意等,只要能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即可。
(3)教唆对象必须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若对方已有犯罪打算,教唆者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共犯,而非教唆犯。
(4)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需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是由教唆行为直接引发的,若没有教唆行为,犯罪就不会发生。

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身言行,避免无意识的教唆行为。若涉及可能的教唆情形,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19:37:1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教唆犯的“着手”是善于实行犯罪成立犯罪未遂第一个条件。何谓着手?按照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着手”是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阴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犯罪即遂的达到。2、教唆犯的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即遂的显著标志。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犯罪目的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指犯罪目没有达到;二是“犯罪结果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三是“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中第三种观点是通说观点。我认为通说观点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说”,我们可以界定以下几类存在即遂未遂之分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一类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完在即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第二类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过错成;第三类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其犯罪未遂是客观上尚不具备危险状态,等等。3、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何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犯罪未遂基本原理出发,首先它是指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和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它的性质是阻犯罪意志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因自身能力,知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对完成犯的不利影响,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等;再次,它在量上是否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最后,它的作用的对象是犯罪意志及其支配下的犯罪活动。

对于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教唆犯的“着手”是善于实行犯罪成立犯罪未遂第一个条件。何谓着手?按照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着手”是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阴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犯罪即遂的达到。2、教唆犯的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即遂的显著标志。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犯罪目的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指犯罪目没有达到;二是“犯罪结果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三是“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中第三种观点是通说观点。我认为通说观点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说”,我们可以界定以下几类存在即遂未遂之分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一类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完在即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第二类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过错成;第三类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其犯罪未遂是客观上尚不具备危险状态,等等。3、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何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犯罪未遂基本原理出发,首先它是指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和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它的性质是阻犯罪意志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因自身能力,知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对完成犯的不利影响,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等;再次,它在量上是否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最后,它的作用的对象是犯罪意志及其支配下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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