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诈骗
犯罪的具体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在此类犯罪中,自然人或者个体户在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时,根据
涉案金额及情节的恶劣程度,将面临以下不同的
刑罚处置:首先,当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将遭受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被判处相应的
罚金;
其次,如果
行为人涉嫌“
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最低五年、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等最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并附带支付高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最后,对于涉案“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会受到最低十年、最高无期
徒刑的惩罚,同时需缴纳最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依法没收其所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
处罚标准并非绝对,而需要结合涉案情节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其中,关于“恶意透支”这一特殊情况的判断,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
信用卡使用者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发卡银行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消费,且经过银行
催收之后依然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最低五年到最高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同时将支付高于五万元的罚金。
此外,针对
盗窃信用卡并实际加以利用的
犯罪行为,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