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男方主动提起
离婚诉讼涉及到
财产分割问题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争议焦点集中于银行储蓄等货币类资产,夫妻双方可通过明确各自持有财产的比例方式加以解决;
倘若涉及的是诸如汽车以及房屋这类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则双方亦可达成协议,赋予某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同时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以求公平公正。
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便可将
纠纷交由当地人
民法庭进行审理裁决,而财产分割的结果并不受到谁率先
提出离婚的影响。
2、值得注意的是,
共同财产是指依据
法律定义被视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这些财产既包括实物形式的物质资料,如家具、电器等,也包括资金、股票等金融产品,或者为无形但亦应具备财产资格的抽象财产。
在进行共同财产的分配时,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统一计量标准,以避免因个人主观判断导致分配偏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有所规定,应属夫妻共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应享有相同的决策权力,彼此间的权益与义务有着等同的重要性。
夫妻不能因为个人的经济能力强弱,而决定在共同财产中占据多少份额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