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男性在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归属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依照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区分:第一种情况是,若在
结婚之前,男方已经全面完成房屋购置事宜,已支付所有房款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此套房产并非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涉及到的是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住房,且
产权证上仅记载了
出资人子女的名字,此时可视为仅赠与或分配给自己子女的财产,这部分房屋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针对其中一方所单独所有的财产。
第三种状况则是当男性在婚前签署
购房合约时,其本人使用
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假设在婚后配偶同意使用
共同财产偿还剩余贷款,且
房屋产权仍然仅仅登记在首付款房名下,此类情形下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若协商无果,
司法部门通常会判定该房屋归产权登记者所有,而双方共还款项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最后一种情况同样是男方于婚前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但若只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即便婚后未增加女方姓名,它依然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而如果该房屋记在男女双方名下,那就可视作男方向妻子的
赠予行为,从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