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二婚之后的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主要可划分为如下几种情形:首先,若某方父母全额购
买房屋并且在
产权登记中将其记载在
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子便被认定为这对夫妇中的一方的
私人财产;
其次,如果两位父母一起出资购买房屋,由于
出资比例各不相同,因此其分割办法应依据各自的出资金额进行分配;
第三种情况是,假设一方在婚前独立购买了住房,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
申请贷款,而在婚后则以夫妻的
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此时若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首付支付方的名下,当这对夫妇走到
离婚这一步时,他们需要先自行协商处理这套房地产;
再来谈第四点,对于使用
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所有权的分割问题,原则上要以平等分割为基础;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把房产无偿地赠送给了另一方,只要没办理
过户手续,这仍然是赠送方自己的财产,无需与对方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是用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屋,那么在离婚时,如果另一方要求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
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部分,可以视作是一项债权来对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