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
放火罪与
失火罪之间主要差异时,我们发现其关键部份可以从下述几点体现出来:首先是从它们的客观层面来看待,失火罪需导致致使人们身受重伤或濒临死亡之影响,亦或是让公共或
私人财产遭受极其巨大的亏损,方能成罪;
然而放火罪并非严格依赖于发生上述极其严重的后果作为法律规定要件,只要实施了具有足够威胁到
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便可认定为放火罪。
其次,从他们的主体条件来看,放火罪中,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者均可构成此罪;
而失火罪中,只有当年龄达到16周岁及以上之人,才须承担
刑事责任。
再者是从他们的主观方面来区分,放火罪通常皆由
犯罪者有意为之,而失火罪则往往源于其过失。
正是这两大核心要素的差异,决定了两者本质上犯罪性质的显著不同。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