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在处理
违约赔偿问题上所采取的策略,其主要依据通常是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
违约金标准。
然而,若约定之
违约金过于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则法官有权要求人
民法院对此进行适度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在发生违约事项之时,是否应当根据具体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的权利,同时他们亦可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作出明确的计算方式之约定。
若约定之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予以相应提高;
反之,若约定之
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造成的损失,此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仍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这部分过高的违约金给予适当下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