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构成要素之主体要求:本罪侵害的对象是
公共财物,严格说来是由我国代表的国有资产以及广大
劳动者共同拥有和收益的
集体财产及用于协助我国进行扶贫(消除贫困)与其他公益事业而专门设立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资金财物。
其次,
犯罪构成的客体重点在于:这种侵害性必须针对公共财物,即便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营事业机构、社会团体所委托去管理、运营国有财富的相关从业者也属于
贪污罪的
违法行为人。
在此过程中,
主观故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本罪的实施者在主观意识上必然存在对公共财物进行掠夺、偷盗、
欺诈或者通过其他不法手段
非法占有的蓄意企图。
而在具体的行动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则在于客观现实层面:
行为人主要表现出利用自身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行侵吞、
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去攫取、占有国库中的公共财富。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