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对于其自行购买的房产仅以己方子女名义进行所有权注册登记,在此情况之下,此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享有财产的单独所有权益;
离婚
诉讼程序中,另一方将不能对此处房产提出分割要求。
但是,若这处房产所登记的所有权方变成了夫妻双方,也即是说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它应当视为
赠予给夫妇两人的财产,应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2、假如一方在婚前父母支付首付款且
申请贷款购置房产,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还款责任;
在此情况下,如果只是将房子登记在了一方的名下,那么首先应该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这处房产还是应归属到拥有登记所有权的那一方;
但是,作为
产权人,他/她应对
按揭买房在婚姻期间产生的部分增值价值以及婚后共同承担的还款金额向夫妻中的另外一方作出公允且合理的补偿。
而若是将房子登记到了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形便可视作
出资方为其配偶一方的赠予行为,并且是通过真实的
物权登记行为予以落实实施。
因此,这处不动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财产,同样,该笔
按揭款项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负的
债务,在
离婚时需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