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能获取被告地址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选择向其
户籍所在地区的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实现
离婚目的;
2.如果无法找到对方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采用公告送达这一特殊的送达方式进行告知。
在此过程中,倘若对方在开庭之际没有按时出席,法院也仍然有权按照程序进行缺席审理;
3.被告未亲身出席庭审并不会完全影响到判决的结果。
例如由第三方介入引发的
离婚纠纷,可以提供相关的确凿
证据以佐证这一事件的真实性,譬如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假如存在医疗性的生理残疾或者严重的精神疾病,需要提供医疗诊断报告、鉴定证书;
对于具有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或是曾被
判刑长期服役的情况,应该提供公安部门的处理决议、法院审判结果等相关文件;
如出现
分居现象,应提供分居时间、原因以及分居协定等专业文件;
曾经涉及到
离婚诉讼的,需提供法院的
判决书及裁决书;
双方家庭若是存在过激烈的冲突,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出勤记录材料等等;
4.如希望对方承担精神损伤
赔偿责任,则需要提供关于对方
重婚、与他人
非法同居、施暴、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恶性行为的证据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