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意指行为⼈出于不正当侵占之意图,通过不当手段,使用
伪造、失效的
信用卡,或者冒充其他持卡⼈的名义,甚至是恶意透支,以达到虚拟侵占公私财产生额较大的状况。
本罪的具象化行为侵扰了多个领域,其中包括:1.使用伪造或者虚构的
身份证明以获取信用卡并实施诈骗行为;
2.在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擅自行使废弃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
盗刷持卡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这些
犯罪形态对多种法益都造成了损害,特别是公共和个人财富所有权以及银行金融与商业经营管理制度的稳健运行。
就其中的具体行为而言,无论是以假托的身份证明来
欺诈还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被害者不仅限于受到冒名的公民,并且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蒙受其姓名盗用的公民进行
债务追偿时,公民可根据
身份信息遭受侵犯的事实,向公安机关
报案,期待公安机关能查清案件细节,从而解除本人因这种诈骗所产生的偿还
债务义务。
一旦
行为人行用已失效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情况成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制止这类违规犯法行为的发生。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