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乃是指那些违反国家所制定的
信用卡管理规范,在信用卡的发行以及使用的各个环节中,不断地干扰和阻碍国家对信用卡的完备管理,严重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一系列
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描述如下:(一)对于那些明明知道所持有的是
伪造的信用卡却仍然予以保留或进行运输的情况,或者是对那些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仍旧持有的行为,只要涉及到的数量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如果非法持有的信用卡数量比较大的话,同样也会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三)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行为,这一点也是被
法规所严格禁止的;
以及(四)通过出售、买入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甚至是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行为,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