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若是对
信用卡管理产生了阻碍作用,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以及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的严厉惩罚;
若情节更加严重,那么有可能升级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严厉制裁:(1)明知道这是张
伪造的信用卡却持有,或者是明知道这是非完整的信用卡还持有着,而且数量相对较大;
(2)
非法占有他人的信用卡,同时数量也较多;
(3)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
(4)向他人出售、收购、转让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用虚假身份证件获得的信用卡。
对于那些采用偷盗、购买或者非法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将依照之前所述的规定进行惩罚。
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职员,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触犯了第二项
罪名的话,将会得到更严格的惩罚。
对于如何准确地界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有以下几个重点需要关注:(1)在客体方面,我们需要明确,本罪所涉及到的是整个国家层面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在客观层面上,本罪侵犯的主要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和规范。
特别地,以下列出的四种情况都被视为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1.明知道这是张伪造的信用卡却仍然持有,或者是明知道这是非完整的信用卡还持有着,而且数量相对较大;
2.非法占有他人的信用卡,同时数量也较多;
3.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
4.向他人出售、收购、转让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用虚假身份证件获得的信用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可归属于本罪行径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的事实基础。
(3)关于主体问题,本罪的
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并不适用于单位。
因此,单位无法作为本罪的责任承担者。
(4)在主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故意,且通常情况下都会存在着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和动机。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