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明确的法律
法规条例,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单采血浆站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首先,在开展血浆采集活动之前,未能严格遵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健康检查和血液检验方面的行业统一标准来对待所有的供血浆者;
其次,如果单采血浆站选择在其划定的运营范围之外采集供血浆者或其他无关人员的血浆,或者在身份识别的过程中出现错误,例如选取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符要求或者无《供血浆证》的个体作为目标供血浆者,均可能涉嫌
违法;
再次,如果单采血浆站违背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血浆采集技术操作的统一标准和严密流程,过度或滥用采集渠道、采集频率,那么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倘若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未经安全许可就直接把原料血浆提供给
医疗机构,或者擅自妊娠血液,将面临严重的法律
处罚;
紧接着,未采用指定的单采血浆设备进行血浆采集,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在进行血浆采集时未使用具有产品批准文号、并且经过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严格审查、且各批次均已达到合格标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也将面临处罚;
再者,若在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全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执行,同样构成
违法行为;
此外,在面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呈现出高风险阳性的血浆时,如果未能采取必要的清除措施、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也属于违法行为;
至于对于受到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以及不合规血浆等物品,如若未能按规定进行充分消毒处理,私自随意倾倒、污染周围环境,给社会带来潜在威胁,也是违法行为;
最后,如果针对一次性采血浆器材存在回收利用的行为,同样会招致严厉的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吊销《革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
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
犯罪的,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