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
合伙人滥用在
合伙企业职位上的职权,将企业资金挪作私自使用,这便构成了
挪用资金之
违法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可被视为
刑事案件中的挪用资金罪。
针对此种情况,建议
当事人双方积极开展协商,寻求解决办法,迫使其中一方归还挪用之资金。
倘若诸位无法协商成功,严格来说,可以通过
起诉来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款项或是索求
赔偿。
另外,我要明确强调,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乃至其下级单位的员工,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募集而来的资金供其私人使用或是借贷于他人。
通常情况下,该金额需达到一定程度,且长达三个月未能归还,或者虽然时间仅数日,却数额较为巨大并用于经营性活动或
非法行为的
犯罪行为。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即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和收益权。
而
犯罪对象,是这类单位内部的资金。
我们这里所说的“本单位”,是指具有所有权或实际管理使用中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出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