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将
增值税发票交付于购买方后却未能及时收回相应货款的情况,仅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
追讨并解决问题。
为防止此类风险的产生,我们给出以下几点具体的建议:首要之举,在
签订合同时必须充分了解所涉及的所有环节,包括货款支付以及开出发票等相关事宜,并将其准确无误地标注于合同之中。
如果有必要先行开具税务凭证,务必对此予以详细注明;
其次,若往昔的合同并无关于开具票据顺序的规定,而买方又提出了这方面的请求,当我们决定为他们开具发票之时,应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收据,注明已收到该份税务凭证,但款项尚未支付,进而作为我们保留的重要
证据之一;
此外,在
合同条款中尽可能地以银行转账形式来支付货款,并且清晰约定各方的支付账户及其详细信息,以便在
产生纠纷时,能够利用银行交易记录作为有利的证据支撑。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