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正当防卫亦受限度之规制,即所谓“
防卫过当”,其具体表现为正当防卫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
防卫界限,给对方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后果。
关于此类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剖析:客体方面,防卫过当在客观事实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和危害,这种行为已经具备了社会危害性的特点。
主体方面,防卫人对于自己造成的过当结果,无论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心态,都体现出其行为具有罪过性质。
在责任归属方面,防卫过当无疑应该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法律同时也赋予了
司法机关以减轻乃至免除
处罚的权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防卫过当引发的
犯罪行为,其
罪名及适用的
法定刑均应按照
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款来认定。
不过,防卫过当并不等同于具体罪名,如防卫过当罪,因此不能将之作为独立的罪名来处理。
实际上,防卫过当只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